文章来源:北京四达人事代理 时间:2018-05-18
案例1: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况
今年47岁的黄女士在一家企业工作了20多年,与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在单位以黄女士不胜任工作为由,准备与她解除劳动合同。黄女士不同意单位的作法,但相关劳动政策又不了解,现就这个问题向有相关困惑的企业或个人进行讲解。
答:根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伤残等级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五)复员、转业退伍军人退伍后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
(六)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
(七)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
(八)实行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5年以内的;
(九)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市政府91号令第三十一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其中有“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的条款。但是,黄女士已符合市政府91号令第三十三条第七款的情形。因此,单位解除与黄女士的劳动合同的作法是不符合规定的。
案例2:旅游行业签合同、上保险等问题
王小姐在一家很有名气的旅游公司做导游,但是这家公司没有与王娟订立劳动合同,也没有给她上保险。最近有关部门出台了加强旅行社劳动管理工作的文件,王娟想咨询一下,文件对于签合同、上保险等问题做了哪些规定。
答:为加强我市旅行社的用工管理,切实维护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最近,我市有关部门出台了《关于加强旅行社劳动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资[2006]63号)。
文件第一条规定:旅行社与存在劳动关系的导游员应按照《劳动法》、《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1号令)和本通知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旅行社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对导游员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与导游员存在劳动关系未订立劳动合同,导游员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的,旅行社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并应当与导游员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劳动合同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年。
文件第二条规定 :旅行社应依法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工资支付等管理制度,不得要求导游员垫付团费。
旅行社根据旅游业务的需要可以与导游员签订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旅行社与导游员签订劳动合同可以使用市劳动保障局制定的劳动合同范本,也可以使用自行制定的文本。自行制定的文本应载明必备条款。
就缴纳社会保险费问题,此文件做出规定:旅行社和导游员应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
旅行社与签订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劳动合同的导游员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导游员缴纳社会保险的方式,但旅行社应按规定承担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