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北京四达人事代理 时间:2018-05-18
企业现实劳动关系案例解读分析(2)
案例 生育保险都报销及生育津贴的标准
周女士在一家公司工作,这家公司按有关规定为全体员工缴纳了生育保险费。现周女士已怀孕7个月了,她想了解生育保险都报销哪些费用?生育津贴的标准怎样确定?
答:按照《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规定,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以下四项内容: 1.生育津贴;2.生育医疗费用;3.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4.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另外,生育津贴的标准是这样确定的: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申领生育津贴,由企业负责到其参加生育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
案例5 续订劳动合同时是否可以约定试用期
小李是在2007年12月找到一份工作,当时用人单位和小李签订了为期半年的劳动合同,没有试用期。现在这份劳动合同快到期了,人事主管通知小李,公司准备与他续订三年的合同,但是要约定六个月的试用期。如果小李不愿续签或不同意六个月试用期的,则终止劳动合同,最多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小李想不通,既然单位与我续订合同说明我能胜任工作,为什么要约定试用期呢?
答:按照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其实这种方法是行不通的。
《劳动合同法》虽未明确规定试用期应该在何时使用,但原劳动部在1994年就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一条中对劳动法的试用期做出了解释:规定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劳动岗位或工种劳动者。这里明确了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的劳动者。因此,试用期仅适用于初次就业,如果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6个月合同时未约定试用期,则视为放弃试用期,再次签订合同时不能再约定试用期,道理很简单,企业既然决定再次续订劳动合同,显然该劳动者符合企业录用条件。如果续订合同时企业还约定试用期,这显然与法律设立试用期的目的相违背。
《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即使换了不同的工作岗位也不能重复约定。新法下的试用期仍仅适用于初次就业的劳动者,其实这也是试用期最本质的特征。
小李这下应该放心了,他可以要求单位与自己签订不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如果单位强行要求小李签订带试用期的劳动合同,那么会将后面的6个月试用期陷入违法约定试用期的风险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