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四达人才官网:
  • 北京市从事劳务派遣服务的企业之一。自1997年成立至今,公司以全面的服务资质,服务流程和使劳务派遣管理服务模式不断创新和提升的事业理念
  • 010-68861475
    资讯中心

    24小时全国服务热线

    010-68861475

    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或是问题, 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查看联系方式>>
    最近活动 当前位置:首页>资讯中心>最近活动>

    疫情期间单位和劳动者如何处理劳动关系(四)

    文章来源:未知    时间:2022-07-08

    本期人事代理为大家解读一下疫情期间单位和劳动者如何处理劳动关系(四):

    劳动者被确认为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如何支付其工资报酬?

    人事代理解答:劳动者因不可归责于自身的原因被确认为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而被采取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措施,导致其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正常工作时的工资标准支付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结束后,劳动者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用人单位应按职工患病医疗期的有关规定支付其工资。

    人事代理知识拓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一条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本期人事代理的小知识就分享到这里啦,欢迎查看本人事代理的往期内容哦。


    【返回列表页】
    版权所有:Copyright © 2012-2023 北京四达光彩人事代理 版权所有电话:010-68861475 地址:石景山区古城大街1号领秀大厦A座121室
    ICP备案编号:   京ICP备1802752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