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8861475
文章来源:未知 时间:2023-03-25
申领条件:
根据本市生育保险相关规定,参保职工分娩前(含分娩月)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9个月的,其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支付;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的,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分娩之月后(含分娩月)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予以补支。
申领标准:
产假天数即为生育津贴发放天数。目前北京市女职工生育婴儿,在享受98天产假期间生育津贴的基础上,增加30天生育津贴。即享受128天的生育津贴。另外,如难产的再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再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当地官网消息为准)